中華民國醫院牙科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醫院牙科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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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本會以宣揚醫德,發展牙醫學學術,協助政府制定相關醫療政策,促進醫院牙科權益,並以提昇醫院牙科之醫療品質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 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牙科醫療品質之提昇。 (二) 醫院牙科經營管理之精進。 (三) 國內各醫院牙科之聯繫與交流。 (四) 牙科醫療保險及醫院牙科共同權益之維護及促進。 (五) 醫院牙科與相關機構關係之促進及交流。 (六) 因應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牙科相關業務之推動。 (七) 舉辦學術演講及再教育活動。 (八) 為達成本會宗旨所需其他相關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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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衛生福利部之指導與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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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會員:以台澎金馬地區之醫院牙科為單位,牙科主任或其指定之代理人代表之。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
第八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延不繳納會費之會員,予以停權處分,待原因消失後一個月復權。 |
第十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違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違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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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 審定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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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 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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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組織如左: |
(一)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 (二) 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三) 本會得設置副理事長一人 ,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人,並經由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四)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五)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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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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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 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監事代理之,常務監事不能代理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召集人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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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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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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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健保台北分區所屬會員醫院(基隆、台北、新北、宜蘭、金門等縣市)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元,其它地區之會員醫院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應繳日為每年2月28日以前。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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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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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八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並報經內政部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內社字第11000065581號函准予備查。 |